1、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體制
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體制建筑裝飾行業的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下簡稱1“建設部”、“住建部”)及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中國建筑裝飾協會為建筑裝飾行業的行業自律組織。1994年10月24日,建設部發出《關于選擇中國建筑裝飾協會為建筑裝飾行業管理中轉變政府職能試點單位的通知》,明確中國建筑裝飾協會的八項主要任務之一就是在建設部建筑司的指導下,加強建筑裝飾行業和市場管理。
2、行業的主要法律法規和政策
目前,我國已基本形成了多層次、多門類、多形式的較為完善的建筑裝飾行業規范法律體系,主要法律法規及主管部門制定的主要準入標準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011年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8年修訂)》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6)《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7)《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條例》
(8)《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9)《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管理驗收規范》
(10)《室內裝飾工程質量規范》
(11)《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
(12)《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13)《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14)《建筑裝飾設計資質分級標準》
(15)《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16)《建筑幕墻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分級標準》
建設部于1990年11月17日發布的《建筑裝飾設計單位資格分級標準》90】建設字第 610 號對建筑裝飾工程設計企業實行資質等級、市場準入制度;1992年11月9日重新修訂了《建筑裝飾設計資格分級標準》并頒發建設【1992】786號文件;2001年1月9日再次修訂并頒發了【2001】9號文件《建筑裝飾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對建筑裝飾工程設計企業進行清理和規范。
2001年10月國辦發【2001】8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通知》中指出:要“繼續完善并嚴格執行建筑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所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企業,都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的工程建設活動”